【去出发财税】2018年云南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
1、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
(1)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应是工商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,是管理规范、信用优良、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或温商回归企业,试点初期要求主发起人必须是实业型、生产型企业,不能是担保公司、寄售行等非实业型、生产型企业;
(2)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试点县(市、区)范围内;
(3)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;
(4)上一年度盈利,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,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;
(5)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经济犯罪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;
(6)县(市、区)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其他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
(1)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试点县(市、区)范围内;
(2)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上一年度盈利,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,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;
(4)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经济犯罪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;
(5)县(市、区)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3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2)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县(市、区)范围内;
(3)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;
(4)无经济犯罪记录、不良信用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;
(5)县(市、区)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4、注册资金及持股比例规定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,注册资金一般为1亿元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30%,其他单个自然人、企业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%,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‰。